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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茗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网红(佛山市)摄影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摄影作品的套系名称概括性的表达了该套系摄影作品的主题,摄影作品套系名称本就是该套系摄影作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套系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当然包括了对摄影作品套系名称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系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同时实施了使用、传播被诉侵权照片并标注、使用对应套系名称的行为,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同一行为。在已就使用、传播被诉侵权照片侵害古风人像套系摄影作品著作权,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盘子女人坊公司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0民初4412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2)沪73民终93号

案由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何 渊

审判员 陆凤玉

审判员 易 嘉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书记员

汤菁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贤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泓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侨超,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茗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网红(佛山市)摄影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古美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裁判结果

一、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盘子女人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古艺摄影Fans(微信号:Gu****6)、天猫网站()的“古艺服务旗舰店”、京东网站()的“古藝摄影官方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7日,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三、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盘子女人坊公司经济损失240,000元;

四、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盘子女人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

五、驳回盘子女人坊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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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73民终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贤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泓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侨超,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茗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网红(佛山市)摄影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古美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茗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茗瑞公司)、网红(佛山市)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红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0日开庭审理,上诉人古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被上诉人盘子女人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许侨超到庭参加审理。原审被告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古艺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涉及古艺公司的内容,依法改判驳回盘子女人坊公司针对古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古艺公司对盘子女人坊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期间,古艺公司的股东谢海森已经得到盘子女人坊公司的授权许可,可在涉案场所使用中国风系列主题经营摄影店,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无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在盘子女人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他人已在与盘子女人坊公司经营的摄影服务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惹红尘”“妃倾城”“媚妆摄影”和“灵雀”四个商标,盘子女人坊公司无权主张该四个名称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3.盘子女人坊公司在一审法院主张的《梦未央》《惹红尘》《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和《不入梨园》的八个名称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盘子女人坊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经过其使用上述商品名称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而古艺公司的使用未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4.一审判决确定的24万元赔偿数额以及3万元的合理开支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盘子女人坊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盘子女人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1.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天猫商城和京东商城上显著位置发布经盘子女人坊公司书面认可并由法院审核过的公开道歉和声明,以消除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盘子女人坊公司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3.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连带赔偿盘子女人坊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4.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连带承担盘子女人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0元。审理中,盘子女人坊公司明确第二诉讼请求系要求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共同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发布的平台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古艺摄影fans(微信号:Gu****6)、天猫平台的古艺服务旗舰店和拾华摄影旗舰店、京东平台的古藝摄影官方旗舰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盘子女人坊公司经营相关的事实

盘子女人坊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4月6日,注册资本50,918,500元,经营范围包括影像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服装设计;摄影扩印业务;服装、文化用品的销售等。该公司曾用名包括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交多份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类别为摄影作品,所附图片均为对古装发饰、衣着的人物造型所拍摄的照片。其中,作品名称“梦未央”,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2012年6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2012年6月18日,登记日期2012年6月13日,著作权人为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品名称“惹红尘”,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2010年11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2010年12月4日,登记日期2015年8月22日,著作权人为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品名称“妃倾城”,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2016年1月27日,首次发表日期2016年2月3日,登记日期2016年6月13日,著作权人为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品名称“盘子女人坊—挽青袖”,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2017年5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2017年5月25日,登记日期2017年8月31日,著作权人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品名称“媚妆”,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2012年12月8日,首次发表日期2012年12月16日,登记日期2015年8月22日,著作权人为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品名称“帝姬”,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2016年6月19日,首次发表日期2016年6月19日,登记日期2016年9月29日,著作权人为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品名称“灵雀”,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2013年1月6日,首次发表日期2013年1月6日,登记日期2016年9月29日,著作权人为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品名称“不入梨园”,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2016年12月12日,首次发表日期2016年12月12日,登记日期2017年5月25日,著作权人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盘子女人坊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盘子女人坊服务旗舰店”内可购买电子兑换券,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多家门店。“盘子女人坊商丘店的博客”于2013年4月29日发布以“梦未央”为主题的摄影图片及文字介绍。“盘子女人坊官方”微信公众号2015年1月27日发布的文章涉及“灵雀”等主题;2016年2月19日发布的文章涉及“妃倾城”等主题;2016年7月16日发布的文章涉及“帝姬”的主题;2017年1月22日发布的文章涉及“不入梨园”的主题;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文章涉及“挽青袖”的主题。“盘子女人坊官方的博客”于2013年1月10日发布的“凤绫盘子女人坊长沙古装摄影劲爆体验”一文涉及到“媚妆”等主题。微信公众号“上海盘子女人坊”2017年10月26日发布的文章中涉及“不入梨园”“挽青袖”“惹红尘”等主题;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文章中涉及“惹红尘”“帝姬”等主题;2018年1月24日发布的文章涉及“妃倾城”等主题。豆瓣网内,用户名称“盘子女人坊”发布的“盘子女人坊的相册-惹红尘-盘子女人坊中国画报系列”,于2011年4月7日上传多张与“惹红尘”主题有关的图片。

盘子女人坊公司网站()显示,网站主页有“盘子女人坊”字样,在网站展示的“全国品牌实体店”栏目中,包括长沙总店、成都总店、北京总店、北京东四、上海总店、上海静安、深圳总店、深圳南山、广州总店、杭州总店、杭州拱墅、苏州总店、天津总店、天津和平、南京总店、武汉总店、长春总店、青岛总店、厦门总店、昆明总店、郑州总店、太原总店、济南总店、石家庄总店、沈阳总店、宁波总店、重庆总店等,盘子女人坊公司明确上述为其直营店;另提交96家加盟店名单,涵盖的地域包括江西南昌、安徽合肥、新疆乌鲁木齐、湖南常德、黑龙江哈尔滨、安徽庐江等地点。通过大众点评网查找“盘子女人坊”,在北京、成都、重庆、广州、杭州、济南、昆明、南京、宁波、青岛、厦门、上海、深圳、沈阳、石家庄、苏州、太原、天津、武汉、西安、长春、郑州分别显示5个、3个、8个、3个、4个、5个、1个、4个、2个、5个、3个、4个、10个、3个、8个、5个、5个、4个、3个、4个、4个、5个相关用户。

盘子女人坊公司在2018年12月被湖南省企业信用评价中心评定“信用等级AAA”;获“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有效期2016年至2019年);2017年、2018年被列为“湖南省重信用顾客满意百强品牌”;系“中国人像摄影协会团体会员”;2019年获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员会、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评选的“2018年度发展区域经济贡献奖”;2017年、2018年获评“湖南省顾客满意度调查满意单位”;2016年获评“长沙市版权优势培育企业”;2017年获评“湖南诚信百强品牌”;2017年成为《人像摄影》杂志封面拍摄合作品牌;2018年成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2019年获评长沙晚报组办的“最受消费者信赖的诚信服务品牌”;2017年获评中国雇主品牌评选“中国卓越雇主城市十强”;2014年,注册的第号盘子女人坊商标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等。

长沙晚报2017年刊载“盘子女人坊打赢知识产权保卫战加盟商移花接木被罚23万”;盘子女人坊与“天天P图”“扮古风,迎中秋”合作生成古风照;搜狐网2016年刊载“高希希亮相盘子女人坊集团签署战略合作”;今日头条刊载“2016传承无界盘子女人坊合营事业高峰论坛在江苏昆山闭幕”;中国周刊(北京)2016年刊载“盘子女人坊2016夏季新品发布会即将亮相上海”;黑光网2015年刊载“盘子女人坊顶级品牌峰会盛大开幕”;湖南新闻客户端2017年刊载“《新湖南》青春8090杨建:带你穿越,做一回古装美人”、和讯网及新浪财经2015年刊载“杨建:让中国美璀璨世界”、今日头条2016年刊载“杨建:将中国美推向世界的大舞台是我奋斗终身的乐事!”、南方人物周刊2016年刊载“杨建走向世界的中国时尚”,均涉及对“盘子女人坊”创始人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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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交的湖南圣盛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盘子女人坊品牌宣传费审核报告》显示,2014年至2016年,支出的广告费分别为176.66万元、704.77万元、1,958.84万元,投放的平台包括腾讯广点通、多个搜索引擎、微信、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及走秀、展会等。盘子女人坊公司另提交2017年度、2018年度其自行制作统计的广告投放明细表,以证明其在腾讯微信朋友圈、微博、多个搜索引擎等网络平台、走秀、展会投放广告,金额分别近五千万及八千多万元。

盘子女人坊公司还提交其北京店的2016-2018年的完税证明,显示其缴税金额从29万余元增加至400多万元。盘子女人坊公司据此证明摄影服务可获较高收益。

二、与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9年2月13日,盘子女人坊公司一方取证人员与“A古艺摄影-珊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人员宣称古艺摄影在全国有20多家旗舰店,上海旗舰店是样片拍摄中心,发送的服务价目表上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价格2,498至5,998元不等,发送多个可查看服装主题照片的链接,包括/album/?Id=、/album/?Id=、/album/?Id=、/album/?Id=,此外发送的信息中还有含“古艺摄影及图”标记的VIP卡片的图片。聊天过程中,盘子女人坊公司一方取证人员选定1,500元的套餐服务项目,并先交定金,三月份去拍摄,随后对方表示付款并非支付至其个人,而是对公微信,发送的付款截屏显示为收款人“古艺摄影上海店”。2019年2月21日,盘子女人坊公司一方取证人员支付500元定金至对方发送的“古艺摄影上海店”微信账户,并告知其姓名为高琳,随后对方发送盖有“古艺摄影电商中心”公章的古艺摄影预约单的图片。

2019年3月21日,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至上海市浦东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次日,在该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代理人至上海市中山南路1088号2楼“古艺摄影”,向店内工作人员进行咨询、选择套系、下单付款并拍摄写真,付款后取得收据,并于2019年5月28日领取写真产品。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沪卢证经字第8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该地址经营主体为茗瑞公司,在该场所提交预约单,预约单内记载顾客高琳,2019年2月21日支付预约订金500元,套系金额1,500元,预约单上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盖有“古艺摄影电商中心”的公章,在预约单左上角有茗瑞公司的名称,底部左下角有古艺公司的名称,右下角有的网址。后对1,500元的套系升级为2,500元,支付相应的金额取得收据单,并进行拍摄。在店内“公司简介”中介绍“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以时尚中国风艺术写真为特色的摄影连锁机构、时尚传播机构……”“我是古艺人……”并展示“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热线、官网”等信息。店内套系展示为古装发饰、衣着的人物造型所拍摄的照片,其名称包括“梦未央”“灵雀”“魅妆”等;店内另有网状格内有人物古装照或写有名称的贴条,以及多个贴有贴条的塑料箱,贴条上的名称包括“妃倾城”“惹红尘”“梦未央”“挽青袖”等;店内“古艺摄影上海店影棚背景对照表”中,主题名称中包括“灵雀”“不入梨园”“梦未央”等。

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确认前述贴条中所涉及的名称与其店内提供的用于拍摄的套系有关。

2019年4月3日,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代理人至上海市浦东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当日,在该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联网电脑,进行屏幕录像、查看网页、截屏、刻录等系列操作,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沪浦证经字第85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堆糖网()搜索“古艺摄影—肖丹妮”,显示“关注0粉丝10”,该页面下发布一系列古装发饰、衣着的人物造型所拍摄的照片及其对应的名称,包括2018年12月16日发布的“挽青袖”“媚妆”“帝姬”“梦未央”“灵雀”“妃倾城”等,上述照片中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涉及的网页链接包括/album/?Id=、/album/?Id=、/album/?Id=、/album/?Id=等。在京东网站内搜索进入“古艺摄影”并进入,显示店铺名称为“古藝摄影官方旗舰店”,展示的经营者信息为古艺公司,店铺页面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电话,网站内介绍其为中国风艺术写真连锁机构、1,000余款原创主题,并对古艺公司介绍为中国风艺术写真领先摄影品牌、我们的使命……坚持创新等,显示热销套系金额2,498至8,998元不等,网站内客片欣赏中有“不入梨园”等主题。

2019年6月19日时间戳证书相关文件显示,微信公众号“古艺摄影Fans”(微信号:Gu****6)的账号主体为古艺公司,客服电话,进入该微信公众号,显示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并有“古艺摄影官方网站-全国连锁摄影集团”,底部有“版权所有:佛山市古美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公众号内“三月客片欣赏—古艺摄影官网网站”有展现古装发饰、衣着的人物造型所拍摄的照片及其主题名称,其中包括“不入梨园”等。公示的全国门店中,包括位于上海市中山南路1088号的上海旗舰店。

2019年6月19日时间戳证书相关文件显示,网站主办单位为佛山市古美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网红公司。进入该网站,网页界面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网站内介绍其为中国风艺术写真连锁机构、1,000余款原创主题,对全国门店的链接中有“上海旗舰店”;网站内“真实客片”展示古装发饰、衣着的人物造型所拍摄的照片及其主题名称,包括“灵雀”“不入梨园”等。在天猫网站内搜索进入店铺“古艺服务旗舰店”,店铺页面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展示的经营者信息为古艺公司,电话;网站内介绍其为中国风艺术写真连锁机构、1,000余款原创主题等,显示服务价格从2,498元至49,998元不等,点击其中一款服务,标注影楼类型:影楼,适用城市北京、上海等多地,并有地图一幅,指向的名称为“古艺摄影(上海旗舰店)地址中山南路1088号南浦大厦”。

古艺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1月20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文艺创作服务、摄影服务、服装批发、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等。股东为黎娜、谢海森。

茗瑞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2,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摄影服务、自有设备租赁、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股东为黎文杰、谢海森。

网红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古美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服务: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文化艺术咨询、摄影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文具用品、服装。股东为谢海森。

审理中,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确认,在古艺公司、网红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下单后,可以选择包括茗瑞公司经营的线下门店拍摄。

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交两份落款日期在2015年7月1日、2015年8月2日,签订人为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谢海森的《盘子女人坊品牌加盟合作协议》,以及一份2017年3月11日签订的《盘子女人坊品牌加盟合作协议(续约)》,协议内容涉及盘子女人坊商标的授权使用及中国风系列主题经营摄影店。盘子女人坊公司据此认为可以证明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确认上述协议中两份的真实性,但认为谢海森未实际履行上述协议。

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共计10万元,明确其中公证费用8,950元,并提交两张金额分别为15,000元、4,510元的公证费发票复印件,未提交律师费发票。

三、与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抗辩有关的事实

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认为堆糖网站系个人用户分享图片的网站,“古艺摄影—肖丹妮”的图片上传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为此提交有关堆糖网的百度百科,介绍为“堆糖提供超快捷的图文收集工具,一键收集分享兴趣,还有各种兴趣小组,可以轻易找到日常生活中难以遇到的、跟自己兴趣相同的朋友”。

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另提交多份在微博、、爱奇艺、等网络平台打印件,展示为人物古装照,其中2013年5月2日的“阳光笙箫”微博所附照片有“爱惹红尘”“惹红尘”字样,网站2014年1月9日、2014年7月8日的古装照名为“《惹红尘》约定”“《惹红尘》”;网站2013年10月1日的古装照名称为“古韵:媚装”。

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以“古装摄影”“拍摄古装摄影”等词汇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的结果均包含与盘子女人坊公司有关的盘子女人坊的推广链接信息,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据此认为盘子女人坊公司的百度推广仅起到将“古装摄影”词汇与盘子女人坊公司产生关联的作用,未起到涉案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的套系名称与盘子女人坊公司产生特定联系的作用。

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提交有关“海棠春”“灵运传”的百度百科搜索结果,因上述名称盘子女人坊公司未主张保护,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是否成立;二、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一般指具有相同或类似经营内容,直接或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案中,盘子女人坊公司与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均从事与古装摄影相关的业务,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双方不得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市场竞争利益、削弱同业竞争者的竞争优势,否则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首先,“梦未央”“惹红尘”“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系盘子女人坊公司古装摄影套系的名称,且盘子女人坊公司的相关经营门店也对其进行宣传使用,属于盘子女人坊公司的商品,上述套系名称系盘子女人坊公司的商品名称。

其次,商品名称的影响力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影响力、相关商品的经营期间、区域、市场宣传情况等综合认定。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保护的上述商品名称使用于古装摄影的经营项目中,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交盘子女人坊公司自身获奖及被报道、盘子女人坊公司在全国范围开展古装摄影经营的证据,可以反映盘子女人坊公司自身在古装摄影经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其在全国范围开展古装摄影经营必然涉及在全国范围经营中对涉案古装摄影套系的展示和开展拍摄业务,加之相关套系的经营期间较早,足以使涉案套系在相关市场取得一定的知悉度,结合以涉案套系为关键词在百度网站搜索结果反映的盘子女人坊公司相关推广情况,可以认定上述套系名称属于盘子女人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茗瑞公司的工作人员所发送的堆糖网链接、茗瑞公司店铺内,古艺公司、网红公司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店铺中有前述8个相关套系的名称及相关照片展示,系擅自使用盘子女人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均应停止相应的使用行为。盘子女人坊公司在茗瑞公司处进行网上下单的单据,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古艺公司的名称,右下角有的网址,在茗瑞公司经营门店内“公司简介”中介绍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可以看到“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热线、官网”等宣传信息,古艺公司、网红公司的网站、店铺、微信公众号中均有“古艺摄影及图”的标记,并有“古艺摄影官方网站-全国连锁摄影集团”的介绍,显示的关联门店包括上海茗瑞公司的门店,均有客服电话,上述事实反映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在各自的经营场所内共同使用同一标识、同一服务热线、同一网站、相同的宣传内容,加之古艺公司涉案的微信公众号还注明版权所有为网红公司,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各自的经营场所存在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的信息,结合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有相同的股东,系关联企业,在一审法院受理的涉及本案双方当事人的(2021)沪0110民初4413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确认该案被诉侵权作品系由古艺公司拍摄制作并提供茗瑞公司和网红公司使用的陈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对于在涉案店铺、网店、微信公众号、以及网站上使用涉案盘子女人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开展经营业务,系有着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应当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盘子女人坊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的实际获利金额均无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盘子女人坊公司商品名称的影响力、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方式、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盘子女人坊公司认为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系故意侵权,侵权行为严重,要求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故意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侵权行为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但本案中,综合本案查明的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侵权行为所涉套系在其整体经营活动中的比例等事实,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以致需要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故对盘子女人坊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费用,盘子女人坊公司虽未提交公证费、律师费的发票,但一审法院根据律师实际出庭、公证实际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盘子女人坊公司律师就该行为开展诉讼的工作量、律师费收费标准、相关支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因素予以酌定支持。

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在被诉侵权平台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该主张未超出合理的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盘子女人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古艺摄影Fans(微信号:Gu****6)、天猫网站()的“古艺服务旗舰店”、京东网站()的“古藝摄影官方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7日,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三、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盘子女人坊公司经济损失240,000元;四、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盘子女人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五、驳回盘子女人坊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盘子女人坊公司负担10,283元,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负担13,317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古艺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如下新证据:1.《品牌加盟合作协议》;2.工商信息;3.第号“惹红尘”商标档案;4.关于第号“惹红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5.第号“媚妆摄影”商标档案;6.第号“妃倾城”商标档案;7.第号“灵雀”商标档案;8.《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节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盘子女人坊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认为古艺公司在一审期间未曾提出被诉侵权行为经盘子女人坊公司授权许可之答辩意见,亦未曾提交该份协议,盘子女人坊公司处亦未有该份协议,故该协议非盘子女人坊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亦未实际履行,从协议内容看授权亦仅限于佛山市区城内美嫁衣摄影店,故该份协议不能证明古艺公司之上诉主张。盘子女人坊公司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首先,古艺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1《品牌加盟合作协议》中盖有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公章及谢海森(乙方)签字,签署日期为2017年3月11日。协议中有:1.1甲方授权乙方在广东省佛山市区城内使用“盘子女人坊”商标及中国风系列主题(具体主题经双方协商以合同附件为准)经营摄影店。

1.2摄影店名称为:美嫁衣摄影店。具体经营地址:佛山市大沥兴隆街9号(乙方合作店铺使用甲方中国风系列主题不受本地址约束)。2.1加盟前提条件乙方加盟“盘子女人坊”从事摄影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乙方支付人民币共计5万元初始合作费给甲方,本合同自甲方收到本条所述款项的30%后生效。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之前支付1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之前支付4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1)甲方账户户名: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2)甲方委托收款账户户名: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3.2自2019年起,乙方每年应于12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盘子女人坊”品牌使用费5万元。协议备注栏还载明: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开设的公司使用甲方名下商标和版权,乙方也可与合作方共同使用甲方名下知识产权。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失效等内容。鉴于,盘子女人坊公司就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不确认,本院结合古艺公司在一审期间对于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供的2015年8月2日就美嫁衣摄影店授权许可签订的品牌加盟合作协议予以确认且并未提出双方另签有前述协议之事实采纳盘子女人坊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该份协议是真实的,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授权区域范围为“广东省佛山市区域内”且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该份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开设的公司使用甲方名下商标和版权,乙方也可与合作方共同使用甲方名下知识产权。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失效”的备注内容,并不能否定或变更该协议的授权区域范围。本案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涉案店铺位于上海市中山南路,亦明显不在上述授权区域范围之内,故前述协议显然不能证明古艺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行为已得到盘子女人坊公司授权许可的上诉主张。其次,盘子女人坊公司对古艺公司证据2-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对本院上述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根据证据内容、与本案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明力、证明目的,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7年11月20日,案外人刘洋洋申请注册“惹红尘”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包括摄影,初审公告日2018年7月20日,注册公告日期2018年10月21日,商标注册证第号网红八月未央写真,专用权期限201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2019年7月1日盘子女人坊公司对第号“惹红尘”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5月12日,国家商标局以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盘子女人坊公司在与“摄影”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将与争议商标近似的标志进行使用宣传并已具有了一定影响为由,驳回了盘子女人坊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11月5日,案外人刘晓平申请注册“媚妆摄影”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包括摄影,初审公告日2020年6月6日,注册公告日2020年9月7日,商标注册证第号,专用权期限2020年09月07日至2030年09月06日。

2018年1月8日,案外人冯顺顺申请注册“妃倾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包括娱乐服务,初审公告日2018年9月6日,注册公告日2018年12月7日,商标注册证第号,专用权期限2018年12月7日至2028年12月6日。

2012年12月11日,案外人长沙星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灵雀”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包括电视文娱节目、摄影报道,初审公告日2014年2月20日,注册公告日2014年5月21日,商标注册证号号,专用权期限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本院再查明,谢海森为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的股东。

本院还查明,除本案外,盘子女人坊公司还以基本相同的证据,以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未经盘子女人坊公司许可,仿照盘子女人坊公司创作名称为《海棠春》《媚妆》《惹红尘》《贵妃醉酒》《妃倾城》《帝姬》《灵雀》《灵应传》《玉人歌》《幻蝶》《不入梨园》《苍穹之上》《挽青袖》13组古风人像摄影套系作品中的69张版权设计照片,将版权照片内诸多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的妆容、发型与发饰、服装和造型整体复制,并参照盘子女人坊公司的版权照片进行仿拍,或进行一定修改后重新摄制照片,同时将仿拍以及重新摄制的照片制作成摄影作品集后向不特定顾客提供作品。古艺公司在其运营的名称为“古艺摄影Fans”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名称为“古藝摄影官方旗舰店”的京东商城店铺上使用并传播盘子女人坊公司的版权照片及其仿拍、重新摄制而成的照片。茗瑞公司为“古艺摄影上海旗舰店”的运营者,在店铺内使用并传播盘子女人坊公司的版权照片及其仿拍、重新摄制而成的照片。网红公司在其运营的官网上使用并传播盘子女人坊公司的版权照片及其仿拍、重新摄制而成的照片。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盘子女人坊公司就13组古风人像艺术系列(套系)摄影作品中69张权利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2021)沪0110民初4413号案(以下简称4413案)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传播4413案中被诉侵权照片的行为,侵害了盘子女人坊公司对其13组古风人像艺术系列(套系)摄影作品中69张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盘子女人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嗣后,古艺公司不服4413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4413案中查明的相关事实显示,对应《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古风人像摄影套系的4413案中的被诉侵权照片,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在使用、传播被诉侵权照片的同时,还标注、使用了对应的《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套系名称,而针对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上述使用对应套系名称的行为,盘子女人坊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古艺公司关于其在涉案场所使用中国风系列主题经营摄影店,经过盘子女人坊公司授权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二、盘子女人坊主张的《梦未央》《惹红尘》《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摄影套系名称,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盘子女人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古艺公司二审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品牌加盟合作协议》已如前所述,不被本院采纳,故古艺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行为经盘子女人坊公司授权的上诉主张,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本案中,本院查明的事实显示,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主要反映的是盘子女人坊公司的企业获奖、荣誉称号、企业经营、维权情况等,而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结果虽然在客观上可以反映确实存在名称为《梦未央》《惹红尘》《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的摄影套系,但该些证据均难以证明上述摄影套系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对象、持续宣传的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上述摄影套系作为标识受保护的具体情况,更难以证明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对该些商品的知悉程度。故综合在案证据,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盘子女人坊公司的《梦未央》《惹红尘》《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摄影套系,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对应的摄影套系名称已经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一审法院有关盘子女人坊公司《梦未央》《惹红尘》《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的摄影套系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而在涉案套系名称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前提下,盘子女人坊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所有诉讼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难以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盘子女人坊公司针对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使用、传播侵害《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古风人像摄影套系的被诉侵权照片,并标注、使用对应套系名称的行为,在4413案中就使用、传播被诉侵权照片的行为主张著作权侵权,在本案中就标注、使用对应套系名称的行为主张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摄影作品的套系名称概括性的表达了该套系摄影作品的主题,因此,摄影作品套系名称本就是该套系摄影作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套系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当然包括了对摄影作品套系名称的保护。本案中,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系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同时实施了使用、传播被诉侵权照片并标注、使用对应套系名称的行为,故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而在我院已就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使用、传播被诉侵权照片侵害盘子女人坊公司享有的《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等古风人像套系摄影作品著作权,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盘子女人坊公司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古艺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共计28,95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陆 凤 玉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 理 侯 楠 竹

书 记 员 汤 菁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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